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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04-19 08:26:27 |   作者: 环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和《进一步深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林农个人提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愿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基于申请人承诺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主体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各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制定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办事指南,明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积极推广林木采伐APP应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实施的《进一步深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实施范围为:

  (一)在全区范围内,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超过30立方米(含)的,全方面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在青秀区、横州市、上思县、藤县、岑溪市、八步区、田东县、田林县、环江县、兴宾区、江州区、扶绥县等1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1公顷(含)以下或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的,实施“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集体林地上的林农个人所有,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三)年度内,林农个人申请同一连片地块采伐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且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人可通过林木采伐APP申请、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木所有者身份证。林木所有者委托别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属于“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还应附上伐区简易设计材料(提供大地2000坐标系、SHP格式的采伐地块矢量图)。

  (一)林木采伐申请人应阅知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要求,填写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和承诺书,并对林木采伐的申请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来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并根据申请采伐的位置核对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确保申请采伐地块不在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自然保护地(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禁限伐区域内。

  (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场作出决定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备注栏标注“承诺审批”字样。

  (一)林木采伐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和相关条款;

  申请人签署出具《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承诺书》后,则表示愿意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对以下内容做承诺:(一)已经知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确认满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告知的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实际采伐地点与申请位置一致。申请人对林木采伐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不明确的,可事先咨询林业行政主任部门。

  申请人采伐完毕后,应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确保符合更新造林相关技术标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结合实际自行公布承诺审批申请表(附件1)、告知书(附件2)、承诺书(附件3)填写样板、平均收获量表(附件4)、林木采伐APP二维码,宣传推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林农办理。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将采伐承诺制审批数据及时推送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求做采伐、未及时来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符合标准要求等情形的,将其纳入林木采伐黑名单,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林木采伐。

  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导致林木采伐许可证被撤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在3个自然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基于被撤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的;

  第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对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和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三)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林木的,还应按照疫区和疫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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