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好文:仔细说说建筑业营改增有一定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发表时间:2023-08-19 02:10:17 来源:工程养护
2016年建筑施工公司实行了营改增,对于老项目若充分的利用总包减分包差额计税的,老项目企业税负应该是减轻的,跟着时间的推移,从2017年开始新上项目的增多,大多数业主都要求执行一般计税,施工公司感觉到营改增对成本的影响逐渐重要,项目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问题慢慢的变多,施工公司怎么样才能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在执行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许多施工公司正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增值税要求所有合同必须用法人公司的名称,由法人公司盖章,因此,造成合同的审批链条太长,合同的审批部门较多,审核的内容也发生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变化较大,如何完善合同管理?如何合理把握报价?怎么来审核合同等问题突出。
为了适应营改增的要求,分包商逐步注册、更换自有专业分包资质,项目部对使用旧资质施工内容的合同进行了结算,但工程款未付完,现有旧的资质有几率存在注销的情况,导致旧资质无法付款。分包商更换资质虽然短期内能够拿到营业执照,可以开具账户,但是其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办理时间在半年以上,队伍在实际施工期间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面临违法分包的审计风险。
问题2:项目营改增后发生部分征地补偿等地方费用,没办法取得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问题3:老项目简易计税,原劳务合同单价中包含水电费、火工品等扣款费用,营改增之前水电费、机械费、火工品等分别由设备、物资部门按月转财务进行扣款。营改增后,由于扣款视同销售问题,需与分包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单价中水电费、机械费、火工品等扣款费用进行剥离。但由于无经验数据,原合同单价剥离困难,拆分的准确性很难保证,且核算指标难以确定和统一,可能会造成企业效益流失。各项扣款如合同中约定的物资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活动板房无法扣款。涵洞、附属等小规模分包商,若使用项目的设备又存在无法扣款的问题。
问题4:一般计税项目,因视同销售问题,不能在计价中直接扣款,因此隧道开挖单价需要在原指导价基础上,剥离火工品、电费等价格,按照材料节超考核形式在计价中进行奖励或罚款,如体现较多的奖励(特别是罚款),是否合适,并如何避免开票风险。
问题6:老项目部分分包商使用的资质为挂靠公司,若计价结款统一汇入挂靠公司帐户,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比较大风险。
问题7:老项目原劳务合同单价中不含营业税,目前根据财务部门要求,新老项目分包商必须全额开具等额发票(开票综合费率在4.17%)。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地区不执行简易计税总分包差额计税,在此地区的项目要求分包商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即增加了项目部成本,也增加了分包商成本。
问题8:经测算目前实际分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综合税率为:开3%的增值税专票,分包商需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部分地方开票综合费率为4.17%。开11%的增值税专票,分包商需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部分地方开票综合费率为13.44%。这些税都从分包商报价中转移到项目。
问题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实施过程困难。部分地区业主不认可集团公司与独立法人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分包合同,造成无法正常备案,无法开具以法人子公司开头的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目前暂时没有办法解决。如北京、天津、西安、浙江等地的工程项目。
问题10:专业分包项目,例如钢结构、玻璃幕墙、消防等,为使税务筹划利益最大化,一般要求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劳务和材料采购两份合同,单独开具发票,如专业分包单位非材料生产厂商,取得材料发票有些困难。
问题11:存在合同签订时,外部协作队伍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该单位可能年完成产值超过500万元变为一般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后合同如何调整?计价如何调整?如何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税率?
问题12:慢慢的变多的地方政府和建筑设计企业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在劳务分包商办理书面委托现金代付后,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流一致”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开增值税风险?如果打卡支付,一般均超过个税起征点,而农民工只关心到手工资,实际个税无法直接予以扣除代缴,如果由企业代缴,将增加企业成本。目前主要以代办工资卡,监督工资发放为主。
问题13:由于施工劳务“营改增”前为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有一定的概率会引起施工劳务单价上涨,造成成本上升。
问题14:许多项目还有包工头的承包模式,没办法取得发票,“营改增”后包工头的承包模式不可以使用,要使用有资质的施工劳务或劳务派遣,有一定的概率会引起施工劳务单价上涨,造成成本上升,同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增加。
问题15:“营改增”前许多项目存在提点分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在“营改增”后都不能采取此种分包模式,引起企业管理的变革。
问题16:“营改增”前许多项目对下施工劳务或劳务派遣没取得发票,造成项目成本和税金不实,存在漏税现象,营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增加。
问题17: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营改增”后应台何改变原来的分包模式?
问题21:分包指导价是否就是原单价除以(1+3%),再乘以(1+11%)?如何确确分包单价?
问题2:项目营改增后发生部分征地补偿等地方费用,没办法取得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问题3:老项目简易计税,原劳务合同单价中包含水电费、火工品等扣款费用,营改增之前水电费、机械费、火工品等分别由设备、物资部门按月转财务进行扣款。营改增后,由于扣款视同销售问题,需与分包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单价中水电费、机械费、火工品等扣款费用进行剥离。但由于无经验数据,原合同单价剥离困难,拆分的准确性很难保证,且核算指标难以确定和统一,可能会造成企业效益流失。各项扣款如合同中约定的物资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活动板房无法扣款。涵洞、附属等小规模分包商,若使用项目的设备又存在无法扣款的问题。
问题4:一般计税项目,因视同销售问题,不能在计价中直接扣款,因此隧道开挖单价需要在原指导价基础上,剥离火工品、电费等价格,按照材料节超考核形式在计价中进行奖励或罚款,如体现较多的奖励(特别是罚款),是否合适,并如何避免开票风险。
问题6:老项目部分分包商使用的资质为挂靠公司,若计价结款统一汇入挂靠公司帐户,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比较大风险。
问题7:老项目原劳务合同单价中不含营业税,目前根据财务部门要求,新老项目分包商必须全额开具等额发票(开票综合费率在4.17%)。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地区不执行简易计税总分包差额计税,在此地区的项目要求分包商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即增加了项目部成本,也增加了分包商成本。
问题8:经测算目前实际分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综合税率为:开3%的增值税专票,分包商需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部分地方开票综合费率为4.17%。开11%的增值税专票,分包商需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部分地方开票综合费率为13.44%。这些税都从分包商报价中转移到项目。
问题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实施过程困难。部分地区业主不认可集团公司与独立法人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分包合同,造成无法正常备案,无法开具以法人子公司开头的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目前暂时没有办法解决。如北京、天津、西安、浙江等地的工程项目。
问题10:专业分包项目,例如钢结构、玻璃幕墙、消防等,为使税务筹划利益最大化,一般要求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劳务和材料采购两份合同,单独开具发票,如专业分包单位非材料生产厂商,取得材料发票有些困难。
问题11:存在合同签订时,外部协作队伍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该单位可能年完成产值超过500万元变为一般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后合同如何调整?计价如何调整?如何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税率?
问题12:慢慢的变多的地方政府和建筑设计企业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在劳务分包商办理书面委托现金代付后,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流一致”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开增值税风险?如果打卡支付,一般均超过个税起征点,而农民工只关心到手工资,实际个税无法直接予以扣除代缴,如果由企业代缴,将增加企业成本。目前主要以代办工资卡,监督工资发放为主。
问题13:由于施工劳务“营改增”前为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有一定的概率会引起施工劳务单价上涨,造成成本上升。
问题14:许多项目还有包工头的承包模式,没办法取得发票,“营改增”后包工头的承包模式不可以使用,要使用有资质的施工劳务或劳务派遣,有一定的概率会引起施工劳务单价上涨,造成成本上升,同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增加。
问题15:“营改增”前许多项目存在提点分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在“营改增”后都不能采取此种分包模式,引起企业管理的变革。
问题16:“营改增”前许多项目对下施工劳务或劳务派遣没取得发票,造成项目成本和税金不实,存在漏税现象,营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增加。
问题17: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营改增”后应台何改变原来的分包模式?
问题21:分包指导价是否就是原单价除以(1+3%),再乘以(1+11%)?如何确确分包单价?
问题2:“营改增”前许多项目辅料都是普通发票,实行营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会引起辅料涨价?
问题3:关于地料发票的问题。钢材、水泥、柴油等材料取得进项没问题,但是地材供应商如果有采矿许可证方可开3%的增值税专票,否则一率只能开17%增值税专票,目前在这块由于政府管得严,基本都办不了采矿许可证。地材供应商除了运输、生产用电用油能取得进项外,再无进项。故均需项目进行贴税,否则不供料。
问题4:“营改增”前办公用、劳务用品等没有采取集中采购模式,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应如何改变原来的采购模式?
问题2:“营改增”前许多项目辅料都是普通发票,实行营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会引起辅料涨价?
问题3:关于地料发票的问题。钢材、水泥、柴油等材料取得进项没问题,但是地材供应商如果有采矿许可证方可开3%的增值税专票,否则一率只能开17%增值税专票,目前在这块由于政府管得严,基本都办不了采矿许可证。地材供应商除了运输、生产用电用油能取得进项外,再无进项。故均需项目进行贴税,否则不供料。
问题4:“营改增”前办公用、劳务用品等没有采取集中采购模式,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应如何改变原来的采购模式?
问题4:纳税人将施工设备出租给项目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能否采用“建筑服务”税率?
问题4:纳税人将施工设备出租给项目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能否采用“建筑服务”税率?
营改增后成本管理中有一定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加强合同管理一是客户信息准确。客户信息主要是客户名称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身份、增值税发票类型、开户银行、发票指定接收联系人姓名、税务登记证明资料等。
二是交易真实。所在支出业务原则上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所在支出业务原则上必须有合同支撑。单笔人民币交易在一万以上的销售活动,原则上应签订合同,必须包含统一的税务条款,还要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严格禁止阴阳合同,防止由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三是完善合同文本。实施工程单位要认真研究完善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合同范本,区分业主合同与分包商、供应商合同,分类描述合同标的,明晰合同价款、税金,约定付款与提供发票时间,明确发票类型、代收代付等事项,增加纳税人身份识别及信息变动、涉税违约责任等条款,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各企业应制定分包、机械租赁等相关的合同文本。
四是建立“营改增”后的采购比价平衡点。由于增值税下采购支出,将会被分为不含税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能不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了多少进项税额?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增值税负的高低,进而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最终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实际招标中经常会遇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报价,企业应选择哪一家,下面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价的利润平衡点做多元化的分析。首先要把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按照折算率换算后报价与小规模的含税报价作比较,小规模低于折算后单价的选小规模,高于选一般纳税人。折算率如下:
如从不同的材料供应商采购含税价一般纳税人报为117万元,小规模报价含税价95万元,折算价=117×84.02%=98万元,应选择小规模95万元,若小规模报含税价100万元,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177万元。
五是加强合同评审及执行。加强供应商涉税信息记录,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涉税法律及合规风险提示,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建立合同台账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审批流程,完善法人直接管控合同签订的工作机制,根据目前项目上反映合同评审时间太长,影响工作的情况,公司应优化合同评审流程,减少合同评审环节,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增加增值税审核控制环节,加大对重大合同评审和跟踪管理力度。合同评审的重点如下:
(1)合同价税分离。原营业税的合同金额应变为五个方面:一是含税金额,二是不含税金额,三是税率,四是税金,五是发票类型,即是3%的专票或普票还是11%的专票或普票。
(2)变更索赔补差。合同中应约定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若发生变更索赔时,向业主计价收款时应按税前造价×(1+11%),发生材差时也按税前造价×(1+11%)。
(3)奖励。合同中应约定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于实施工程单位若出现提前竣工、质量优良等时,业主对实施工程单位的奖励时,应理解为含税价。一般计税项目在实际发放奖金为奖励款÷(1+11%)。
(5)预收款。合同中约定有业主给施工公司预收款时,不应该给业主开发票,待验工计价付款时开具发票。
(6)质保金。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做维修的资金。由于质保金具有收入不确定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陕西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合同价税分离。原营业税的合同金额应变为五个方面:一是含税金额,二是不含税金额,三是税率,四是税金,五是发票类型,即是3%的专票或普票还是11%的专票或普票。
(2)变更索赔补差。合同中应约定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若发生变更索赔时,向业主计价收款时应按税前造价×(1+11%),发生材差时也按税前造价×(1+11%)。
(3)奖励。合同中应约定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于实施工程单位若出现提前竣工、质量优良等时,业主对实施工程单位的奖励时,应理解为含税价。一般计税项目在实际发放奖金为奖励款÷(1+11%)。
(5)预收款。合同中约定有业主给施工公司预收款时,不应该给业主开发票,待验工计价付款时开具发票。
(6)质保金。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做维修的资金。由于质保金具有收入不确定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陕西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工程承包方以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或索取相应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质保金退还日期的,以工程承包方实际收到质保金退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在此之前,工程承包方已就质保金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工程承包方以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或索取相应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质保金退还日期的,以工程承包方实际收到质保金退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在此之前,工程承包方已就质保金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目前质保金开票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按计价金额开票,第二种按实际收款开票,如100万元计价,扣质保金5%,即5万元,第一种按100万元开发票,第二种是按95万元开发票,第一种缺点是未收到款先要确认销项税,企业要垫付5万元的11%的销项税,但到质保金到期时收质保金时不用开发票,第二种在质保到期时必须开发票。合同中应根据以上的规定,在收取质保金时开具发票。
一是要摸清分包现状。目前,各单位对分包使用的管控不同程度地有一定的问题,有的以包代管,有的违法分包,有的存在大量的个人挂靠、提点分包、个人承包等行为,“营改增“后这样的情况将无法持续。因此,施工公司要准确了解现有分包情况,理清分包现状,对于正规的专业分包、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的能够继续保留,要切实取消提点分包、个人承包、个人挂靠、违法分包等分包模式,可选用清包工和甲控工程的分包模式。
二是完善分包商的管理。施工公司要梳理分包商,建立分包商准入和评价机制、分包模式策划、分包招标、合同签订、中间计量及支付、最终结算等制度,建立分包商名录,特别是关注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将来选用分包商进行价格比选的基础资料。同时,对重点更换资质的企业,抓紧完善相关资的变更,若确实无法短时间更换完成的,应变更合同,对已完成的及时办理结算,新合同按规定招标程序办理。
三是完善分包报价。施工公司应认真学习各省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掌握营改增后对造价的影响及如何计算造价;测算增值税税负;给领导提供报价区间。
四是完善劳务指导单价。施工公司要根据“营改增”前的劳务指导单价,按“营改增”的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修改完善劳务指导单价,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合理测算项目劳务单价,不能简单的按原营业税单价除以(1+3%),再乘以(1+11%),原营业税单价除以(1+3%)不是税前造价,没有扣除进项税,所以上述计算是错误的,因此,在确定劳务指导单价时必测算税负后,再确定单价。
对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造价规定已纳入管理费中,对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分包企业承担的不应转嫁到总承包方,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造价规定计算。
五是规范分包招标。要加强专业分包、施工劳务、劳务派遣管理,严禁将工程建设项目提点大包或非法转包,筑牢分包业务的经营、法律、财税等各类风险防控底线;修订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施工主体与合同主体一致的原则组织施工,规范分包管理;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额,因此,合理确定分包价款,尽量采清包工和甲控工程模式;进行价格比选,若遇到一般纳税与小规模同时报价,应选择成本加税金最小的原则,请参考本文营改增后的采购比价平衡点;“营改增”后,修改完善本单位的分包合同范本(包括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并与供应商直接按新的合同范本签订;对于个别地区不执行简易计税总分包差额计税的,应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对不能执行11号规定的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开发的问题,仍需要及时与业主沟通,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执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的情况,老项目根据文件规包分包仍采取简易计税,新项目按应重新签订合同,根据报价选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规范的劳务分包模式只有三种方式,即纯工费、工费+辅料、工费+辅料+小型机具。
六是计价结算与资金管理。加快与业主的结算和收款步伐,保持与分包商计价结算同步,及时催收工程款等,防止先确定销项税,而未收到工程款,垫付税金,导致资金紧张;坚持“先开票、再验票、后付款”原则,严格管理与分包商的结算;要按照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原则要求,采用集中采购模式的要一直在改进资金支付方式,严格执行“统谈分签”分付制度;要建立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清算机制,及时归集和结算项目税款,确保按时缴纳;要分包计价时要按不含税价、销项税和含税价分别列示。
七是防范劳务挂靠风险。根据“三流一致”的原则分析,劳务挂靠存在资金汇到挂靠公司的账上,不能农民工发工资的风险,因此,采取以下二种防范措施。一是建立共同的监管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地,汇到监管账户,然后由监管账户支付工资;二是代发工资,代发工资首先必须找到业主和当地政府让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相关文件规定,第二由乙方授权委托代发工资,第三代发工资时应要农民工签字。
八是关于扣水电费风险的处理。目前大部分项目的水电费由总承向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结算,然后总包向分包扣水电费,因总包向扣分电费视同销售,因此,给项目带来结算的不便,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解决。一是根据陕西省国税局关于项目水电费问题的答复,可以直接转售水、电给分包,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的一种情况总包企业一定有销售水电的营业范围。二是分包单位中不含水电费,目前因无法从分包单价中分离水电费,同时也无法管控分包使用水电费,此种方法操作困难。三是减少合同金额。每次在扣分包水电费时减少合同结算金额。此种方法,有少交增值税的风险。
九是关于内部队伍和架子队的处理。内部队伍和架子队因不是单独的法人,因此,核算单位中应不含各种税费,人工费按工资发入,材料采购和机械租赁按公司管理规定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
一是完善材料招标采购。要建立健全供应商、分包商比选机制,防范虚开发票、假发票风险;要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优化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模式,尽量采取统谈分签模式,明晰业务流程,明确合同主体或受票单位一定要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充分的利用互联网采购平台,扩大大宗物资、二三类材料集中采购覆盖范围;规范跨法人调拨物资、设备等资产事项,加强物资出售及废旧变卖管理,完善材料、资产管理系统和流程;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比照二三类材料,完善集中采购方式,尽可能地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老项目仍采用普通发票;采购材料原则上采购“两票制”;商砼能够使用来料加工模式,因商砼只有3%的进项税,来料加工水泥、添加剂、加工费等可以开17%进项税,地材也可以开3%的进项税,不在增加采购单价的同时能增加进项税,给公司能够带来更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
二是关于地材采购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福建省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的规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广东省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系列指引之二的规定,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与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三是加强采购单价的管理。公司应加强完善进行价格比选,若遇到一般纳税与小规模同时报价,应选择成本加税金最小的原则,请参考本文营改增后的采购比价平衡点。
四是加强合同管理。“营改增”后,修改完善本单位的采购合同范本,并与供应商直接按新的合同范本签订;若业主要甲供料时,尽量变为甲控,争取更多的进项税和合同金额。
一是采用法人管设理。针对目前有部分单位项目有采购管理设备的问题,以及新采购的机械设备既用于老项目,也用于新项目的情况,公司应采用法人层面统一购买和管理机械设备,建立机械设备台账,按月向使用的项目部转折旧费用。
二是加强机械设备租赁。由个人机械租赁只能开3%的普票,因此将租个人机械改为租个体工商户,可以3%的专票二是改变分包为租赁机械,对于土石方等以机械为主的工程,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新项目要充分的利用此政策。老项目尽量还是采用分包模式,因分包能够直接进行总包减分包差额计税。上述的纳税人可以是劳务公司、专业分包公司,并不全是专门的机械租赁公司。
三是加强内部机械设备的管理。由于内部机械设备不能开票,因此,项目使用设备的单价中不应含销项税,应采取折旧费的方式转账收取。
加强成本核算“营改增”后成本费用的组成与营业税下完全不相同,区别是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两种计税方式成本费用核算如下:
一是一般计税方式。营业收入为不含销项税的计算。合同额中销项税已分离的,按不含税价计算;若合同额中销项税未分离的,按11%的销项税率计算不含税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中包含直接工程费预算、其他直接费预算、现场管理费用预算等。成本费用按除税价计算。附加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应交增值税及施工所在地税务相关规定计算附加费。
二是简易计税方式。营业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算。合同额中增值税已分离的,按不含税价计算;若合同额中增值税未分离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营业收入。
成本费用实行简易计税的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成本费用中包含增值税(进项税)。各项成本费用原则上采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项目上对分包合同按规定给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实际收到的分包发票实行总分减分包差额计税,这时分包成本按扣税的计算。
一般计税项目,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设备租赁成本等不包括进项税,如采购材料价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含税价(支付销售方)117万元,入材料采购成本为100万元;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设备租赁成本等包括进项税,如劳务分包价100万元,进项税3万元,含税价(支付分包商)103万元,入劳务成本为103万元。
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以成本管理为核心。施工公司必须重视“营改增”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的影响,积极从营业税下的成本管理转变到增值税下的成本管理,要从制度建设、指导单价、招标价格比选、合同审核签订、计价结算与资金支付、成本核算等方面做好应对措施,对实际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专家和税务部门请教,帮助项目规范合同的核算和管理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