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建造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告诉
发表时间:2023-08-05 23:58:39 来源:行业资讯
号文件实施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依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添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实施本告诉规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造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具有建造工程质量检测资历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处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展开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平准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处理的规矩、技术标准和组批规矩。具有从业资历的检测组织承受托付后,应签定托付协议,供给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规模、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矩,并实施协议规矩的服务,出具客观实在的检测陈述,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托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陈述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添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办;检测不实或出具虚伪检测陈述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矩进行处分。
三、建造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度检测由建造方承当,初度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当。
四、建造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施政府辅导价处理。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两边洽谈可上下起浮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本钱。为实在减轻建造方担负,住所惯例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告诉规矩的检测项目收费,由托付两边洽谈确认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造部分存案后实施。各级价格、建造部分要定时将新展开的检测项目内在、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省物价局将依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实施情况,当令调整并发布全省一致的检测服务收费辅导标准。
六、各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分处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运用国家规矩的收据,自觉承受价格部分的监督查看和年度检审。
七、本告诉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省物价局《关于标准建造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处理的告诉》(湘价服[2007]19号)一起废止。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