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答 关于“检验测试的项目分包”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23-09-13 07:38:29 来源:招贤纳士
: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在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测试的项目分包”有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司给予了答复。详见下文。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分包中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构的同意“这一点指的是委托人对分包项目和机构的同意还是指委托人和拟承担分包检测的机构的同意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测试机构的同意”,是指发包方既要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书面同意,也要事先取得承包方(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书面同意。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以下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相关条文摘录。
第十条需要分包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同意。
检验测试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检验测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测试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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