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相关检测改由建造方托付的告诉
发表时间:2023-08-04 23:01:40 来源:招贤纳士
各县(市、区)建造局(规划建造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造办理局,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
依据《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办法》建造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和《江西省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文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本年全省建造工程质量法律大检查情况通报,经赣州市城市规划建造局2007年12月10日局务会研讨,决议从2008年1月1日起,新投标工程项目触及工程质量检测事务均由建造单位托付。建造单位有必要按照相关规定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并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