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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14 19:39:17 来源:招贤纳士

  各区、县住宅城乡(市)建造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造局,各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办理,完善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办理作业联络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成果不合格状况的报送及处理作业,根据《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办法》(建造部令第141号)、《关于印发的告诉》(京建质[2009] 289号)和《北京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规则》(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各工程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在工程质量检测作业中实在实行各方质量职责,对呈现的检测成果不合格状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托付单位在与工程质量检测组织(以下简称“检测组织”)签定托付检测合一起应出示该工程项目施工答应文件,并在合同中载明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组织;在收到检测组织供给的检测成果不合格陈述后,应对托付检测项目中呈现的不合格状况及时按照相关规范规范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状况的记载作业。

  (二)监理单位或建造单位能够经过检测组织供给的检测数据查询用户名及暗码,登陆“北京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成果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检测成果不合格状况应及时催促施工单位按照法令法规及规范规范对不合格状况触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状况的处理陈述,做好记载作业。

  二、检测组织在检测作业中发现触及结构安全检测成果的不合格状况,应及时陈述工程项目对应的质量监督组织,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检测组织可根据托付单位供给的工程称号、参建单位称号等信息,经过“北京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查询并承认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组织。

  (二)经查询,检测组织取得对应质量监督组织信息的,应采纳邮递或传真的方法及时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触及结构安全检测成果的不合格状况上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组织(各区、县质量监督组织联络方法见附件1),并树立相关记载。检测组织在上报状况中需注明“检测成果不合格报送”字样。

  (三)经查询,检测组织未取得对应质量监督组织信息的,应当将此状况作为参建单位或许存在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及时陈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联络方法见附件2),在上报状况中需注明“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报送”字样。

  三、各区、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对检测组织的报送状况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应对检测组织报送的检测成果不合格状况进行汇总,催促不合格陈述的托付单位按照法令法规及规范规范对不合格陈述触及事项进行处理。

  (二)各区、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组织报送的参建单位或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状况依法进行查办。

  (三)各区、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检测监督办理作业通讯录中触及的内容产生改变时,各区、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应在上述改变产生次日起5个作业日内上报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工程质量办理处更新存案。

  四、市区两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检测组织上述报送作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存在未将触及结构安全检测成果的不合格状况上报行为的,市区两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办法》(建造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北京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规则》(京建发[2010]344号)第三十三条规则,责令检测组织改正,根据《北京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组织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办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按照《北京市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规则》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对并依法查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查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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